同一商品上,月半东来和胖东来居然共存了
2024-09-05 16:17:16 / 超级管理员 / 6760 浏览
提起胖东来,可谓是家喻户晓,商超届的扛把子!不仅经营的其他产品货真价实,其自营品牌的商品也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。近日,洛阳出现“胖东来酒”商品,引起胖东来商贸的关注。
要知道在第33类“酒”商品上,胖东来早在2013年就申请注册了“胖东来”商标,别人使用“胖东来”,就属于侵权了。
是明知故犯的侵权,还是另有隐情,一起看下情况:
针对该事件,该公司(以下简称“洛阳公司”)的回应是,其名下商标早在2002年就申请,2003年取得注册。
这样看,确实比胖东来的商标注册的早,对比看一下,都取得了注册,这不应该啊,那问题出在哪了呢?
经过一番查询,小编发现了问题所在,原来洛阳公司是受让的商标,申请的时候,商标局建立的分卡是“月半东来”,在转让的时候商标局明确认为该商标为“月半东来”,这样也导致后续胖东来申请商标的时候,“胖东来”在第33类“酒”商品上取得注册。
小编认为,后续胖东来申请的胖东来商标是有瑕疵的,在商标审查中,明确“商标文字结构相近,使商标的整体外观近似,判为近似商标”。
同样,洛阳公司在使用商标的时候,也存在问题,不应直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“胖东来”三个字,而应使用“月半东来”才是最严谨的。
商标的事情,谁能说得清!